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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尚書王公傳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祀』。其後鄭氏竟得復祀,由士禎言也;時論以為不負成均之職。遷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講學士。丁父艱,起復;二十九年,補原官。尋遷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經筵講官,旋擢兵部右侍郎;調戶部,轉左侍郎。時開納粟例,有因之為利者;士禎戒所司勿呈稿畫諾以遠嫌。督理錢法,革除樣錢弊規。遷都察院左都御史,直南書房。時議裁冗員,九卿欲裁御史員額。士禎持議不可;因言『明南、北兩臺設御史百二十員,今留二十四員,止存五之一;又裁巡按一官。今御史內則巡視五城登聞鼓,外則茶、鹽諸差,不足;尚欲疏請增之,何可減也』!且言『官為朝廷耳目,不得謂之冗員』。時漢御史以是得不裁。三十八年,遷刑部尚書。有救父殺人獄,秋讞以「金刃」入情實;士禎奏言:『當論救父情節,不當以挺刃定輕重』。得旨:『改緩決』。其他爭議更正大獄,矜卹無算。

四十三年,以失出罷。四十九年,上念舊臣,命復職。五十年,卒於里第;得年七十有八。

士禎與修「國史」、「明史」,熟悉朝章國典。屢與同考典試及為總裁,俱稱得士;宏獎風流說士,常不去口。所為詩,力追漢、魏、唐人風格。古文雅正得體,與朱檢討彝尊齊名;時稱「南朱北王」云。所著「詩文集」、「謚法考」、「浯溪考」及「筆記」、「奉使紀遊」各集、「選唐人詩」諸書凡三十餘種,刊行於世。

——以上見「碑傳集」卷十八「康熙朝部院大臣」(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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