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輸加廣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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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四年議准:福建鄉試,台灣閩籍「至」字號向中三名、粵籍「田」字號向中一名。嗣後台屬捐項劃歸台灣一府核計,分別閩、粵兩籍:如閩籍捐數已敷,則加廣「至」字號中額;粵籍捐數已敷,則加廣「田」字號中額。倘粵籍指數不敷廣額,俟有續捐,再行併算,不得牽入閩籍;仍各按十五萬兩以上,加定額一名。
五年議准:福建台灣閩籍自本年乙卯科鄉試起,加「至」字號永遠中額一名。
八年議准:福建台灣紳商捐助軍餉,再加鄉試定額二名,自本年戊午科為始;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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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定額一名,共作為「至」字號定額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