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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六年議准:教官會試回任,雖有揭曉後五日領照之限;恐出京後,或稽留親友任所、或乘便回籍,應酌定限期處分,以杜遷延。嗣後教官會試回任限期及違限處分,俱照回任官員例辦理;禮部於給發執照內按照省分遠近,填明限期。該員回任後,該督、撫將原領執照咨繳禮部查核。若有遲逾,咨送吏部察議。……福建省,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台灣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龍巖限一百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