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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頁:版面影像】 學校設官 康熙二十四年,設福建台灣府府學教授一員,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各一員。 雍正五年諭:『台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台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台灣巡查,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現今御史在彼,著即辦理台灣學政。嗣後永著為例』。 【第 88 頁:版面影像】 十一年,設福建台灣府學及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 乾隆十七年議准:福建巡台御史,定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灣學政關防,仍令台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為復設教諭,增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員。 光緒四年,設福建台灣台北府教授一員,改噶瑪蘭廳復設訓導為宜蘭縣復設訓道,改淡水廳復設教諭為淡水縣復設教諭。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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