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頁:版面影像】 各省知縣等官 福建台灣,台灣府屬台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台南府屬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縣、台北府屬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知縣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鳳山、嘉義三縣縣丞各一人,噶瑪蘭縣丞一人,台灣縣葫蘆墩、彰化縣、淡水廳大甲、鳳山縣枋寮、嘉義縣斗六門、佳里興巡檢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灣、鳳山、諸羅三縣,隸台灣府;各設知縣、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灣府諸羅縣北半線地方置彰化縣,仍隸台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灣縣縣丞駐羅漢門;鳳山縣萬丹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管轄淡水、 【第 11 頁:版面影像】 枋寮口等處;移原設淡水巡檢駐大崑麓;諸羅縣笨港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移原設之佳里興巡檢駐鹽水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駐阿里港,移台灣縣新港司巡檢駐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灣府諸羅縣為嘉義縣。 又改建福建台灣府鳳山縣城於埤頭街,移下淡水巡檢駐舊城,移阿里港縣丞駐下淡水。設北路斗六門縣丞一人,歸嘉義縣轄;移原設巡檢駐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灣縣羅漢門縣丞為羅漢門巡檢,改新莊巡檢為新莊縣丞。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台灣府噶瑪蘭通判所屬縣丞一人,隸彰化縣。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義縣斗六門縣丞歸嘉義、彰化二縣管轄。又改台灣縣羅漢門巡檢歸台灣、鳳山二縣管轄。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灣府鳳山縣興隆里巡檢駐枋寮。 光緒元年,於福建台灣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蘭三縣隸之;各設知縣、典史等官。又於台灣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隸台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並改台灣縣羅漢門巡檢為彰化縣南投社巡檢,裁彰化縣艋舺縣丞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