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禮部(上)→學校→生童戶籍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生童戶籍

【第 98 頁:版面影像】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准:台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台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里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准: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台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

【第 99 頁:版面影像】

改歸者,俱改為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准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准:台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為弟姪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台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係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准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併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