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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頁:版面影像】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准:台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台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里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准: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台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 【第 99 頁:版面影像】 改歸者,俱改為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准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准:台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為弟姪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台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係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准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併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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