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頁:版面影像】 台灣各員題補 乾隆十四年議准:福建台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核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准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 嘉慶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滿人員,奏明如有內地應升缺出,即與內地應升人員分缺間用;並添設噶瑪蘭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灣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軍機處請旨簡用。其餘各缺,俱令該督於內地屬員內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台灣府缺出,即著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准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台灣府知府一缺,如閩、浙兩省知府中均無可調之員,准於候補知府中之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揀選,奏請升補。 【第 13 頁:版面影像】 光緒元年,福建台灣府琅 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作為調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曰淡水縣;又裁汰淡水廳同知,於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改噶瑪蘭通判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俱作為調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