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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總俸滿

【第 121 頁:版面影像】

千總俸滿

乾隆二十四年議定:……其台灣三年俸滿千總,引見後發回題補候升者,均調回內地候升。

二十八年題准:澎、台俸滿把總以千總候補者,令該督於甄別年滿千總時,一體甄別;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議准:澎、台千總照內地之例,六年俸滿分別保送,毋庸計算邊俸。

嘉慶九年奉旨:『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將現在由台募兵及義民首內拔補各員弁准

【第 122 頁:版面影像】

其留台升拔並嗣後予以限制」一摺,台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於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內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台募兵內打仗緝匪著有微勞,以次拔補者。該弁等本系土著,於該處地方情形素為熟悉,緝捕自較得力;若調至內地,轉屬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內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致紛紛告退;情亦可憫!著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內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制:千總准其拔補三名、把總准其拔補五名、外委准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冊咨部,以備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著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著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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