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官甄別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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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議准:台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巡台御史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皆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如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之文職,亦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