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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頁:版面影像】 限期 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為始,限四月具題;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福建之台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之苗疆、陝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各該督、撫於正限之外,分別展限;該省提、鎮,亦照巡撫例展限。江南等處提督管兩省者,照總督例展限。至 【第 142 頁:版面影像】 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三月,二月者罰俸六月,三月者罰俸九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倘事屬繁重,限內難結者,承查、承辦官將情由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官題參;或限內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查、承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參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宜亦免議。若違限一月,承查、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鎮仍計月處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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