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官甄別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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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遠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議准:福建督、撫管理台灣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個月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灣欽部事件,限十個月具題。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廣東瓊州府屬承辦欽部事件及承查等項展限一月,台灣展限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