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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補

【第 143 頁:版面影像】

拔補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台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注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核驗、一交台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台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台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台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雍正五年奉旨:『台灣換班兵丁,著該管官選勤慎可用之人撥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發覺、或被駐台官參出,將選撥之該管官一並議處』。

乾隆六年奏准:台灣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選撥。如到台生事不法,將原選撥官降一級調用。

道光四年諭:『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台灣千、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著毋庸調回內地;其留台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著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著不准行。該處營員現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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