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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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年奏定:台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等項及私造各色旗幟,該地方官均照失察販賣軍器例分別議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