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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頁:版面影像】 約束 嘉慶十二年議定:台灣換班兵丁脫逃,管帶官防範不嚴,每名降一級留任;其原營派撥不慎之員,每名罰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灣遊擊、守備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革職提問。參將、副將、總兵如徇庇不行揭報者,均降三級調用;止於失察者,均降一級調用。若文職 【第 146 頁:版面影像】 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武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定:台灣系海疆重地,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派往,該管官詳加遴選,將動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當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後,責令台營該管各官嚴行約束。如兵丁酗酒毆斃人命,將台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原營派撥不慎之員均罰俸一年。若結會拜盟、糾夥持械欺壓良善及逼索詐奸、擾害地方以致釀成事端者,將台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革職,兼轄、統轄各官均降二級調用,總兵降一級調用,原營派撥不慎之員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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