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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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一年議准:台灣多流寓之人,除立有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類,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匯報,以備稽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