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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禁

【第 148 頁:版面影像】

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內;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拿究。並著於集集鋪、內木柵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飭北路協副將於彰化營內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結,由廳、縣加結通報。並責成台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別斥革治罪;倘該廳、縣視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該督等務飭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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