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洋捕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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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灣水師將弁按照巡期親曆各處,實力巡哨。遇有失事,若於巡期內將本境應行緝捕之犯能於疏防限內拿獲及半者,免其議處;一案盜犯全行拿獲者,准其加一級;疏防限外全獲者,准其紀錄二次;能首先拿獲鄰境劫掠盜犯一案、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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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承緝逃者,准其送部引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