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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頁:版面影像】 卹賞陣亡兵丁 嘉慶十七年諭:『汪志伊等奏「台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摺,據稱「此次台灣換回之督標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於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風, 【第 158 頁:版面影像】 至外洋小金嶼地方衝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飄沒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此次淹斃弁兵九十餘員名內,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著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卹。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核,毋稍冒濫。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嗣後弁兵設遭風淹斃,均著照此例分別核辦。至其餘淹斃水手及鳧水得生兵丁,仍照例卹賞。沈失官制軍械,均查明照例咨部辦理。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著該督、撫飭知各將領於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汛,諏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涉,致有疏虞。欽此』。遵旨議定:巡洋官兵遭風淹斃,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照陣亡例議卹;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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