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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頁:版面影像】 各省考拔營兵 康熙五十二年議准:台灣營兵以三年為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注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核驗、一交台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台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台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十名以上,即委乾、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台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光緒六年奉旨:『沿海各營,向有額設外海水師。自輪船駛行後,額設戰船全無所用;亦宜變通舊制,分別裁汰』。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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