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遷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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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改發駐防及內地充軍者,……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應行發遣黑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其餘應發黑龍江為奴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台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共十八條,俱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毋庸以足四千里為限,面刺「改發」二字。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凶為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