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瓊州給憑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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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台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於正限兩月外,再展限兩月)。起解各項人犯於兩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命案於六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官員歸旗,仍限三月內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