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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謀反大逆

【第 173 頁:版面影像】

謀反大逆

雍正元年諭:『刑部議奏「台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等語。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台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僇,情堪憫惻!除身在台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予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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