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幕友
【第 23 頁:版面影像】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灣地方如有閒居幕友,該地方官並不認真驅逐或於內地幕友任其私渡,經該督、撫題參,即照兩司不實力訪查例:系徇庇,降三級調用;系失察,降一級留任。又議准:上司濫邀屬員充當幕友進署辦事者,革職;其濫充幕友之屬員,亦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