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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材

【第 175 頁:版面影像】

恐嚇取材

一、凡台灣無藉遊民獷悍凶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系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嘉慶十七年,將「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句改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句改為「改

【第 176 頁:版面影像】

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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