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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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內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一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