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應禁而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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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四年覆准:秋審情實人犯,應仍照舊例分禁各州縣,毋庸留禁省監。除台灣府斬絞監候人犯系遠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監,並離省窵遠府分,秋審仍照例由巡道審勘外,其餘各省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決示眾。如此,省監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處正法,不特鄉黨可以觸目儆心,即屍親人等見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遞解重囚,仍嚴飭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員差派兵役,逐程小心護解,不得稍有疏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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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