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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頁:版面影像】 鞫獄停囚待對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台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謹案:以上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載「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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