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刑部→刑律斷獄→鞫獄停囚待對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鞫獄停囚待對

【第 179 頁:版面影像】

鞫獄停囚待對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台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謹案:以上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載「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