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人偷越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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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年覆准:台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拿獲十名者,將拿獲之該地方文武官弁紀錄一次;再有拿獲,按數遞加議敘。倘不實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別經發覺,將該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人等不實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無受賄故縱情弊,將失察兵役之該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系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