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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船

【第 186 頁:版面影像】

戰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設一廠,福廠,委糧驛、興泉二道輪年監修,漳廠委汀漳龍道監修;其兩廠監督副、參將遴委之營弁均報部。台灣水師等營戰船,於台灣設廠,文官委台灣道、武官委台協副將會同監督修造。

七年議准:福建省金門、海壇二鎮戰船,另於泉州設廠,專委興泉道:福廠,專委糧驛道監造。其泉廠協辦武官,於金門、海壇鎮標遊擊內遴委。

十一年議准:直省修造戰船報銷限期,直隸限以四月;福建台灣限以十月,其餘各

【第 187 頁:版面影像】

廠限四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議准:福建省內地及台、澎戰哨船屆修之年,分案估報;經管官弁將應修之船於屆期後一月內駕赴本廠,承修之官驗明收管。其估報核題,內地限一月,台灣再展限兩月。倘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將經管官弁參處;如船已到廠而承修之官不即驗勘、勒索收管並逾限不行覆題,致遲誤船工,將承修之官照例參處。

六年議准:閩省戰船桅木,仍令各道採辦。除台灣遠隔海洋,仍循舊例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州協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州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辦。

八年議准:福建省修造戰船津貼銀,福、泉、漳三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三十兩,大修加一百二十兩、拆造加一百十兩;台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十兩,大修加百兩、拆造加九十兩。

十二年覆准:閩省台廠修造戰船,照內地例給予津貼並另加三分外,再加運費銀二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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