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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政

【第 24 頁:版面影像】

軍政

雍正六年議准: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著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

【第 25 頁:版面影像】

;一面具題,一面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台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將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之類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鐵並私造旗幟者,即從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應照失察軍器例分別議處。

五十九年奏准:台灣兵餉,令台灣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核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造冊,委員限十二月內到省,藩司立時確核,於開印後發文差員,限二月初旬運至廈門。其接餉船隻,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廈,三月到台。如有延緩,查明何員遲延,照遲延兵餉例參處。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請酌歸將軍統轄」一摺,著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之處,台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督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年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著自本年為始,輪次親赴台灣,將該處各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查核;事竣,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沖阿渡台督剿,著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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