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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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九年諭:『御史李宜青「條陳台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略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台時彼此同商,至回京復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為獨得之秘,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為得計耶?李宜青,著傳旨申飭。至所奏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著交部議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