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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頁:版面影像】 文職畫憑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台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遷人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 【第 191 頁:版面影像】 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員領憑赴京師至該省,扣算限期;但各省會城及所屬之府治距京遠近不一,其憑限日期自應詳加分別。……嗣後自京領憑赴任者,……福建之福洲、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台灣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選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見官員,將文憑封發該省督、撫驗看給發者,除將發憑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應以得官省分與原籍、原任地方比較遠近定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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