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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9 頁:版面影像】 出使 光緒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撫等各舉所知堪備使才者,恭候簡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務、洞澈邊防兼勝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薦。 是年,出使駐英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二人。 又設新加坡總領事一人(原設領事,今改)。 又出使駐美、日、秘三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頭等一、二品充,月給俸薪一千四百兩;二等二、三品充,月給俸薪一千二百兩;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給俸薪一千兩、四品月給俸薪八百兩,署任月給俸薪六百兩。總領事官,月給俸薪六百兩;正領事官,月給俸薪五百兩;副領 【第 200 頁:版面影像】 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署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頭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五百兩;二等參贊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三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頭等繙譯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二等弇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三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二百兩;四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一百五十兩;領事處繙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隨員、醫官,月給俸薪二百兩。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實用實銷。出使大臣及參贊等官,由中國起程及由差次回華,應給整裝、歸裝銀兩,各按照三個月俸薪數支給。 四年奏准:非實任一、二品大員及有應辦緊要事件,毋庸加「全權」字樣。 是年,出使駐英、法二國一人,無副使。 又出使駐俄國一人。 又設日本國神戶、大板正理事一人,長崎正理事一人,橫濱、築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設金山總領事一人,古巴總領事一人、領事一人,嘉理約領事一人,馬丹薩領事一人,檀香山領事一人。 六年,出使駐英、俄、法三國一人。 又停派駐美、日、秘三國副使。 七年,停派駐日本國副使。 九年,設紐約領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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