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條約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條約

【第 203 頁:版面影像】

科布多邊界約志三條。

又與奧斯馬加國立約四十五條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奧俄羅斯國立烏里雅蘇台界約二條、塔城邊界牌博約志三條。

十年,與日本國立修好條約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補譯烏蘇里河東界俄文約記。

十三年,與秘魯國立條約十九條。

光緒二年,與英吉利國在煙台會議條約三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訂定古巴華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與米利堅國續修條約四款,另附條約四款;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續修條約十款、善後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國換約展限憑單一件。

七年,改訂中俄條約二十條、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條。

又與巴西國在天津立約十七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立伊犁界約三條、喀什噶爾界約四條。

九年,與俄羅斯國立塔爾巴哈台界約七條、科布多界約五條,又增改喀城界約四條。

十年,與俄羅斯國增立喀什噶爾界約十條。

【第 204 頁:版面影像】

十一年,與法蘭西國在天津立約十款,在京互換。

又與日本國會議專款三條。

十二年,與法蘭西國在京立約十九款,名曰「中越邊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與法蘭西國立界約五條,內有未定商約九條;均在京畫約。

又與葡萄牙國立條約五十四款、會議專約三款。

.本文顯示:共  2  頁 .目前位置:第 2 頁
[上一頁] [最前頁]
[1] [2]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