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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摧稅

【第 204 頁:版面影像】

摧稅

咸豐十一年議准:徵收子口稅,須擇緊要處所設立關卡;系專指洋貸進口、土貨出口而言,非土貨出口復進口可比,自應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准照為憑;洋貨進口,以入卡准照為斷。總期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此項子稅,既為條約中應行之事,且系內地稅,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議准:洋商運貨,由出口之關給發總單,至所過通商之口如起卸貨物,由該船主將總單呈關查驗,方准起貨。

四年議准:洋稅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庫,由戶部奏銷;其餘扣還洋款。現在扣款既清,即從二十二結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關所報之第一結為始,嗣後各關以三個月為一結),除解部庫外,仍留存各關以備各項要需。

【第 205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二年議准:查各國通商條約內載:凡洋商運洋藥進通商口岸,每百斤應納稅銀三十兩。該商止准在口銷售;一經離口,准華商運入內地,沿途如何徵收釐稅,廳憑中國辦理。

十三年議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藥進口每百斤除納正稅三十兩外,須並納釐金八十兩,計共一百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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