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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承審事件

【第 32 頁:版面影像】

外省承審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灣承審事件,初參、復參盜案,廳、縣限四日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十月完結。命案,

【第 33 頁:版面影像】

廳、縣限三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八月完結。其搶竊等項雜案,廳、縣限兩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咨題;統限七月完結。其命、盜重案,府審後,即解巡道勘問,解司審解督、撫題咨完結;巡道審轉限期,即在府審三月限內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內地承審例,將遲延之員分別查參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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