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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頁:版面影像】 福建台灣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灣府,領台灣、鳳山、諸羅等縣三,淡水、澎湖等廳二。 雍正三年,析諸羅地置彰化縣,隸台灣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嘉慶十八年,設噶瑪蘭、鹿港二廳。 光緒元年,於艋舺地方設台北府,裁淡水廳;置淡水、新竹二縣。又於噶瑪蘭廳地方,改置宜蘭縣:均隸台北府。又設基隆廳,移噶瑪蘭通判駐紮。設卑南廳,以南路同知駐紮。 十年,設埔�堛擘墨螺q判;又於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 【第 37 頁:版面影像】 十一年,分為省。 十三年,析彰化縣地置台灣縣暨雲林、苗粟二縣,並舊有之鳳山、嘉義、彰化及埔�堛曙U均隸新設台灣府;改舊台灣府為台南府,改奮台灣縣為安平縣,裁鹿港廳。 十五年,以恆春、嘉義、鳳山三縣、澎湖一廳均隸台南府,又改卑南廳為台東直隸州。 今定府三、直隸州一、廳三、縣十一。台灣府領台灣(附郭)、彰化、雲林、苗粟等縣四,埔�堛曙U一;台南府領安平(附郭)、鳳山、嘉義、恆春等縣四,澎湖廳一;台北府領淡水(附郭)、新竹、宜蘭等縣三,基隆廳一。直隸台東州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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