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226種:清會典臺灣事例 →戶部→戶口→保甲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保甲

【第 38 頁:版面影像】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屬村莊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稽查。如業主、房主、鄰佑保結匪人,事發連坐;先首者,免罪。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