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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寓異地

【第 38 頁:版面影像】

流寓異地

乾隆十年題准:粵省在台灣人民情願攜眷者,止許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照內填占註名數。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給照,照濫給印結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

十二年題准:攜眷赴台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將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幾名口填註照內。如乘機攜帶親族、混行給照者,地方官照濫給印票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其親族有暫時赴台灣探視者,開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註冊,仍填給印照,定限五月回內地銷照。若屆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於回籍文內聲明;凡州、縣填照給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廈防、台防二廳。兩經拆驗,易文封照,交本人

【第 39 頁:版面影像】

親投台屬廳、縣驗明,留照註冊;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驗。凡內外台地給照銷案緣由,月終通報督、撫稽察,歲終報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灣流寓民人搬眷過台一年期滿,內外各地方官毋再濫行給照。有遇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台之例治罪;仍嚴查前項船隻系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報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懲儆;船隻變價充公。其澳甲務選家道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族保、鄰佑切結詳充;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及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別押送收管。其拿獲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將本籍地方官分別議處;並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之員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查參,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賞銀四兩,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賞項令地方官於偷渡船隻變價內支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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