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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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題准:閩人往番年久,准其攜帶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遺妻子等許其在番親戚、故舊帶回。若無親故,許將故父鄉貫族屬並隨帶人口書單,交給船戶齎回,入口報明汛弁轉報地方文武官按單點驗,將單轉發本籍,令族屬保領。如無保領及姓名互異,即行究治;其所帶回妻妾,不許別嫁,以杜拐販。
——以上見「欽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