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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科則

【第 41 頁:版面影像】

田賦科則

道光六年議准:台灣新闢噶瑪蘭地方墾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畝三分一釐為一甲)。田,每甲徵租榖六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園,每甲徵租榖四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議准:噶瑪蘭新興湯衛、卒仔罕、白石、山腳四莊墾熟田九十五畝有奇,園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徵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園徵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徵餘租。

咸豐元年奏准:台灣噶瑪蘭東西勢、頂二結、辛仔罕、新福、莊圳頭、抵百葉等莊墾透上則田園一百十七甲零,下則田園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則田,每甲徵租六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餘租四石六升零;園,每甲徵租四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徵本色;餘租,每石折番銀一圓。下則田園,止徵供耗,免納餘糧。自道光二十八年為始,歸於奏銷冊內入額造報。

【第 42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三年覆准:台灣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配徵;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榖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徵銀二兩四錢六分八釐四毫八絲八忽;中田,徵銀二兩零一分八釐八毫零八忽;下田,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亳三絲二忽。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其下園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台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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