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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頁:版面影像】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議准:台灣東界內山番地,遊民越界佃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現令丈出已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內民人租 【第 43 頁:版面影像】 賃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此外,未墾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廢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例治罪,追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民人開墾田畝,與生番日久相安,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清查之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併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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