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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墾

【第 43 頁:版面影像】

開墾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

乾隆九年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潤,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招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釐、

【第 44 頁:版面影像】

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著逐一查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執之案者,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釐;民產歸民,番地歸番。此後台郡大小武官創立莊產、開墾荒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一併議處』。

十一年題准:閩省台地綿亙二千餘里,近山有水之處皆屬膏腴,人力易施;種植之穫,倍於內地。嗣後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照律計畝治罪;荒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其有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律嚴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緒元年諭:『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應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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