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學政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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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為妥協;嗣後永著為例』。
十一年,福建設台灣府學並台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議准:提督福建台灣學政關防,仍歸台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為復設教諭,設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人。
光緒二年奏准:台灣考試,歸巡撫主政。
四年,福建台灣設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設新竹、宜蘭二縣訓導各一人。
又議准:台灣新竹縣訓導,作為經制之缺;宜蘭縣訓導系由噶瑪蘭廳復設訓導改設,仍為復設訓導之缺。
又改台灣淡水廳復設教諭為淡水縣復設教諭。
又裁台灣、嘉義二縣訓導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