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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頁:版面影像】 分儲 道光六年議准:台灣開闢噶瑪蘭地方設立文武官兵彈壓應行留備公用銀兩,在於司庫撥銀一萬兩解台,存儲淡水廳庫,以備緩急。 十四年諭:『程祖洛等奏「酌籌撥解台灣道庫儲備銀兩」一摺,福建台灣一府孤懸海外,必須庫儲充裕,方可緩急足恃;據該督等查明,請由收捐監生銀兩歸補本省封儲項下,酌撥十萬兩發交道庫,以為備公要需。著照所請,准其如數酌撥。此項銀兩,著責成台灣道專款加謹封儲;不得與府庫糾纏,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緊要事件,著該道一 【第 48 頁:版面影像】 面酌撥,一面自行具奏並報明督、撫、藩司存案。事竣,分別歸補。此外尋常事件及墊放官兵俸餉等項,照舊由台灣府自行籌撥,概不准擅動。遇有新舊交代,責令後任盤查結報,造冊詳報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據實參追。如遇將軍、督、撫、提督渡台巡閱,照督、撫年終盤查司、道庫款例,核實盤查;於奏報「巡閱事竣」摺內,聲明有無虧短,分別究辦』。 又定:前項封儲銀十萬兩,每年春、秋二撥,造冊送部備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於閩省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撥銀十萬兩解存台灣道庫,嗣節次動撥銀九萬二千八百餘兩,實儲不及萬兩;復於閩省現存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酌撥銀十萬兩,解儲道庫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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