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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頁:版面影像】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議准:福建現在捐輸榖二十七萬餘石、常平倉榖約五十六萬餘石。其內地積榖,仍按原存州、縣之額數存留;常平榖,照時價儘數發糶。至台灣一府三縣遠在海外,現在捐輸榖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榖十一萬石有奇;除每縣應存之數加謹收儲以備每歲出陳易新之用外,其餘榖石儘行發糶儲銀,遇荒年賑濟。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台灣於常運平糶米五萬石之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若遇台灣豐收之年,再酌量加增運儲;仍令台灣商販,得至福、泉等府貿易。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灣運濟,令台屬各廳、縣於本年二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為定額。遇有內地需要,即於此內動撥,仍發藩庫銀交台屬隨時買補。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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