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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備倉儲

【第 52 頁:版面影像】

裕備倉儲

雍正四年議准:福建台灣除常運平糶米五萬石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備儲;若遇台灣豐年,酌量加運。

七年奏准:台灣粟石,止可存儲全台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茲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餘石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到漳、泉二府:永為定例。

乾隆十一年議准: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倉儲,不能不仰藉台灣運濟;令台屬各廳、縣於本年三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為定額。遇有內地撥用,即於實儲四十萬石內動撥;將藩庫現存銀隨時發交台灣買補足額,仍將買補榖數、價值分析造報。至運保搭運商船已至內港因駕駛不慎、船被閣損、漂失米榖及雖在外洋遭風、其船無實在

【第 53 頁:版面影像】

擊碎形跡、舵工水手皆存、牌照無失者,概不准豁免;仍著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其有在外洋遭風、舵工水手漂失無跡及在外洋橫礁擊碎、有實在形跡可驗者,即具切實供情印、甘各結,先將商船遭風失水情形、米榖數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歲終將應豁各船米榖彙案報題豁免:永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倉榖之外,別有儲榖。如……福建之新設台灣倉,奏請備儲四十萬石,現存三十九萬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資接濟,皆不在常平額內;令各省督、撫照舊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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