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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台灣府屬洲南、洲北、瀨東三場鹽斤(每擔一百斤,加耗鹽十二斤)、瀨南、瀨北兩場(每擔一百斤,加耗鹽二十四斤)〔鹽斤〕,俱遵用部頒新法。
又定:台灣府暨府屬雲澳幫地方,由商認納課銀,不行鹽引。台灣府(徵鹽埕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有奇、贏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有奇)、雲澳幫(額課銀一十九兩七錢有奇、贏餘銀三百八十兩二錢有奇)共徵鹽埕等銀一萬三百九十九兩八錢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