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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令

【第 58 頁:版面影像】

禁令

乾隆十年題准:福建省台灣一府產米素饒,泉、漳諸府多仰給於台粟;今商、漁船

【第 59 頁:版面影像】

搬運過多,以致漳、泉諸府失所援濟。嗣後商船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於出鹿耳門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驗;有多帶者,分別責懲,餘米就地起賣。倘不能驗明、致有夾帶,至入口盤出或別處發覺者,將該同知照例分別米榖多寡議處。其沿海港汊紛歧,難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實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屬之蚶江口、台灣府彰化縣屬之鹿仔港,設口開渡;其廈門商運船隻,仍照舊編記冊檔,出入挂驗,不許越赴蚶江渡載。蚶江商、漁船隻出口,責令蚶江通判驗明編號,挂驗放行。如有違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夾帶禁物等項,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員故縱失察,分別參處。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隻,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灣府屬淡水八里岔對渡五虎門,設口開渡。所有渡往台灣商民,在福建省置貨貿易、不能赴原籍領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結,報福防同知就近給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內渡,免其給照;令取具行鋪認保,開明姓名、年貌、籍貫,由船戶持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結報明該管同知衙門給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關津論;行保人等知情故縱,與偷渡之人一體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寧府屬之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之大擔、小擔等汛、漳州府屬之島嶼等汛,均可直達台灣;而淡水之八尺門、彰化縣之海豐港、嘉義之虎尾溪、鳳山之竹仔港,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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