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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頁:版面影像】 文武外官俸銀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瑪蘭廳添設訓導一員,歲給俸銀四十兩、齋銀九兩三錢;並廩膳、歲貢、旗扁、鄉飲酒禮等項均照額編數目,在該廳徵收餘租項下動支。 光緒七年奏准:福建台灣新設、移設、改設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員俸銀一百零五兩、府教授一員俸銀四十五兩、府經歷兼司獄一員俸銀四十兩、基隆通判一員俸銀六十兩,淡水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教諭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新竹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宜蘭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灣巡撫兼尚書銜者,歲支俸銀一百八十兩;兼侍郎銜者,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政使,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庫大使,歲支俸銀四十兩;按司獄,歲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灣新設台灣府知府、基隆同知、埔�堛應q判、台灣、雲林、苗粟、恆春等縣知縣、台東直隸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蓮港州判以及佐雜各缺俸銀,均按 【第 62 頁:版面影像】 品支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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